4.1 用户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互联网规定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
4.2 用户对其自行发表、上传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所有用户不得在洛可科技任何页面发布、转载、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否则洛可科技有权自行处理并不通知用户,且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洛可科技不承担任何责任: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3 用户承诺对其发表或者上传于洛可科技的所有信息(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电影、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和电脑程序等)均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或者已经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用户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洛可科技被第三人索赔的,用户应全额补偿洛可科技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赔偿费、诉讼代理费及为此支出的其它合理费用),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洛可科技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当第三方认为用户发表或者上传于洛可科技的信息侵犯其权利,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向洛可科技发送权利通知书时,用户同意洛可科技可以自行判断决定删除涉嫌侵权信息,除非用户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排除侵权的可能性,洛可科技将不会自动恢复上述删除的信息;
4.5 用户保证,其向洛可科技上传的内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
(1)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2)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洛可科技客户端或深圳洛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的任何部分及功能的正常运行;
(3)避开、尝试避开或声称能够避开任何内容保护机制或者洛可科技数据度量工具;
(4)未获得洛可科技事先书面同意以书面格式或图形方式使用源自深圳洛可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注册或未注册的作品、服务标志、公司徽标(LOGO)、URL或其他标志;
(5)请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从任何用户那里获取对洛可科技科技账号、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凭据的访问权;
(6)为任何用户自动登录到洛可科技账号代理身份验证凭据;
(7)提供跟踪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其他用户在个人主页上查看或操作;
(8)未经授权冒充他人获取对洛可科技科技的访问权。
4.6 用户违反上述任何一款的保证,洛可科技均有权就其情节对其做出警告、屏蔽直至取消登录资格的处罚;如因用户违反上述保证而给洛可科技、洛可科技用户或深圳洛可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用户自行负责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